根据有关规定,经济上独立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的单位,建立党支部委员会的,经上级党委同意可以刻制印章。印章要在党支部被正式批准前由上级党委颁发,或经批准持上级党委证明制作。上级党委向下级党支部颁发印章,必须正式行文,严格履行登记、交接、签收手续。
党支部印章应有专人保管,使用时须经党支部负责人批准,每次用印应登记,盖印必须清楚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