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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日期: 2008-1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加强省直机关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要求,省直机关从2005 年开始恢复了组织员制度。为了规范组织员队伍的管理,结合省直机关组织员队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省直机关组织员队伍的设置

第一条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全省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吉组通字[2004]54号)的规定,省直机关工委配备组织员并设立组织员办公室,受省直机关工委领导,接受省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工作指导。

第二条 根据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认真贯彻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全省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吉直党发[2005]25号)文件精神,省直机关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都要配备组织员,党员人数较少的机关党委和党总支(支部)可配备兼职组织员。受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党总支、支部)领导,接受省直机关工委组织员办公室工作指导。

二、组织员工作职责

第三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科学制定和正确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工作;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对发展对象的审查;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检查、总结、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四条 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教育工作。

第五条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做好保证党员权利和履行党员义务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执行党的纪律;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表彰优秀党员;清除党内腐败分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三、组织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组织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立场坚定,能自觉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二)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 熟悉党的建设理论和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3年以上从事党务工作经历。

(四)具有一定的文字综合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一般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五) 要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严于律己。

四、组织员的选拔推荐和考核

第七条 严格把握组织员基本条件,认真做好组织员选拔推荐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认真履行组织员选拔推荐和考核工作程序。专职组织员选拔参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程序执行。省直机关工委专职组织员的选任,由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推荐、考核。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专职组织员的选任,由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推荐,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考核。兼职组织员由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考核推荐。

第九条 根据省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党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任、聘用专、兼职组织员。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全省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吉组通字[2004]54号)的规定,专职组织员(正处级、副处级)的职数在各单位总编制中统筹解决。

五、组织员的任免

第十条 省直机关工委、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专职组织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任免。省直机关工委专职组织员的任免,经省直机关工委研究同意,须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批后,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专、兼职组织员,由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推荐,报省直机关工委审批,并履行任免手续。聘任的兼职组织员工作岗位变动后,自然解聘,不再行文。

六、组织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组织员培训,由省直机关工委组织员办公室负责,每两年培训一次。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省直机关组织员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组织员的工作,按照省直机关组织员工作职责和《省直机关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则》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本规定由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党委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党委的规定为准。此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责任编辑: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_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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