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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快讯


日期: 2020-04-23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省财政厅切实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省复工复产视频会议精神,精准施策,积极作为,通过发挥税费政策调控作用,切实减轻社会主体税费负担,助力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一是贯彻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政策。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增值税留抵退税、运输疫情防控物资收入免征增值税、降低复工复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对困难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预计减轻我省企业税负约16.5亿元,减少地方级财政收入9.08亿元。

二是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落实国家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自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实行分档减缴残保金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免征残保金,预计减轻企业负担约2.13亿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规定,自2020年2月7日起,将我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降低至零元,预计减轻企业收费负担约1.4亿元。

三是确定我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先后确定2批共计16户企业为我省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进口免税单位;协调联系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确定我省可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目前,省发改委已确定4批共计193家企业为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省工信厅已确定2批97家企业为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

通过贯彻落实国家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以及年初以来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系列税费支持政策,经与税务、发改、人社等部门进行统计测算,预计全年为企业和个人减轻税费负担约268.36亿元,其中减轻税收负担65.5亿元,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负担189.42亿元,降低用电成本约9.91亿元,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负担约3.53亿元。
 

  • ( 责任编辑: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_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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