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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


日期: 2020-09-15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省直某厅下属国有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H为缓解企业职工压力、提高工作积极性为由,先后三次组织企业职工到某温泉度假村培训学习,参训人员培训学习无实质内容,但休闲娱乐活动颇为丰富,不仅用公款支付温泉门票、泳衣、烟酒等物品,甚至按摩、搓澡、棋牌室、麻将房等休闲娱乐服务也用公款支付,三次总消费近15万元。为了掩盖上述事实,经H同意,该企业财务人员T编造了会议消费明细,将上述费用以会议费名义进行核销。

一、上述案例中存在哪些违纪行为?

H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培训学习之名,组织并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上述案例,如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处分?

H的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应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定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之规定,分别给予H和T党纪处分。

同时,H上述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章第七条第(八)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和奢侈浪费行为”之规定,给予其政务处分。
 

  • ( 责任编辑: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_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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