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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防体系建设


日期: 2017-02-2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各级党组织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近日,省人社厅出台《基层党组织廉政勤政约谈制度》,目的是通过谈话的形式,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针对廉政风险“窗口期”,精准落实防范措施,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政勤政,推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廉政勤政约谈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由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组织实施,谈话人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纪检委员。廉政勤政约谈的对象为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下党员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按照该制度规定,适用廉政勤政约谈的情形主要是: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态度消极,工作涣散,效率低下的;不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有关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存在不遵守工作纪律,无故旷工和经常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在办公室上网玩游戏、购物、聊天等现象的;利用职务谋取私利,情节轻微的;参与或支持迷信、赌博活动的;有群众反映、信访举报的;在其他方面群众反映较大的。

制度还规定了廉政勤政约谈纪律:要事先通知被约谈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组织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被约谈人接到约谈通知后,要自觉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做好廉政勤政约谈准备。约谈前,约谈人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根据需要可请被约谈人提供书面材料,并认真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意见;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被约谈人接受廉政勤政约谈,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约谈对象整改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 ( 责任编辑: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_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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