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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


日期: 2020-07-05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处级党员干部及其他相当职务、职级层次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应当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经审核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暂缓受理,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补齐相关手续和材料。

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省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提出意见,经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回复,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将省纪委监委决定意见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处级正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省纪委监委充分交换意见。对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机密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敏感特殊案件,经省纪委监委负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相关监督检查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将案件移送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审理。

第五条 经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双方意见报省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提出意见,经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回复,派驻纪检监察组将省纪委监委决定意见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驻在部门党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对党组管理的科级及其他相当职务、职级层次(含以下)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审查,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并将案件移送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由党组讨论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对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管辖的科级及其他相当职务、职级层次(含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建议,报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处级党员干部及其他相当职务、职级层次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科级及其他相当职务、职级层次(含以下)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备案;驻在部门未设立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报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应当定期总结分析案件审理和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专项报告,每个季度向省纪委监委、省直机关工委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送。

给予向省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驻在部门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省委组织部。

第八条 省纪委监委指定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案件,若系党纪政务一并指定,经被指定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和审理并提出党纪政务处分建议后,由省纪委监委将相关材料交被审查调查人所在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无需立案,直接移交党组讨论决定。

若仅系政务指定管辖,被调查人所在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仍需履行党纪立案程序,按规定将案件移送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后,将党纪政务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提取相关材料,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按规定履行审理程序后,由驻在部门党组讨论决定。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提取相关材料,依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等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履行相应立案和审理程序后,由驻在部门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区),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区)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对于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区)纪检监察机构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区)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区)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即派驻纪检监察组经集体研究,提出政务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经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政务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政务处分生效时间为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时间。

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省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提出意见,经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回复。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确保党纪和政务处分依据的事实和定性不矛盾、处分档次相匹配、程序手续相衔接。

第十二条 省纪委监委应当建立健全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核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所属单位、部门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干部处分事项,结合实际参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其中,没有设立纪检监察工委的,由同级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审理。

长白山开发区所属单位、部门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干部处分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 ( 责任编辑: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_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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