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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日期: 2020-12-09 浏览次数: 字号:[ ]

中直某局下属单位一位处长W,在2011—2012年,曾是该单位一个重要项目组负责人,在该项目的两个标段招投标工作中,安排其两个下属同志参加评标工作,并向两位同志明确表达对A公司的倾向性意见,对两位同志说:“我的意见是A公司比较适合,你们看着办吧”。两位同志按照W的指示在评标工作中明显倾向A公司,均给出评标最高得分,使A公司顺利中标。之后由于A公司没有按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造成该项目竣工日期严重延迟,至今未能全面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按合同约定,应收取A公司一定误期补偿。W作为项目负责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A公司索赔。

一、上述案例中W存在哪些违纪行为?

1.W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招标,使A公司中标;

2.W未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索赔。

二、上述案例,如何对相关责任人W进行党政纪处分?

W因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招标,工作失职,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违反了工作纪律。W作为直接责任人。依据200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最终给予W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 ( 责任编辑: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_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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