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某公司经理J与中直某单位下属公司处级干部Z商谈业务后,留下1箱6瓶装53度茅台酒,Z让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将酒返还,但未返还成功,就将这箱酒存在公司一楼库房。之后被群众举报,经立案审查,给予Z党纪处分,上交所收礼品。Z觉得很委屈,觉得自己不是主动接受,也没有使用,甚至都没有将酒打开看,直到纪委同志来了才知道这是一箱茅台酒。纪委干部在执纪审查过程中给Z讲清纪委的依据,让Z放下包袱,深刻吸取了教训。
一、上述案例中都存在哪些违纪行为?
Z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未按照规定登记交公。
二、结合上述案例,如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政纪处分?
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Z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属于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