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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日期: 2020-12-07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5年4月30日上午,省直某局处级党员领导干部L组织该局监管的4家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散会后,L决定由个人出钱请参会的企业人员吃饭,在酒店门前偶遇该局监管单位主任S。S邀请L一行5人到其单位坐坐,并参观该单位实验室。参观后,L一行5 人和S及S单位另外两名同志共8人,一同到酒店用餐,席间喝2瓶白酒和10多瓶啤酒。饭后S个人支付用餐费用1100元。那么问题来了,L没有公款吃喝,哪里违纪了呢?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该给予什么处分呢?

一、上述案例中都存在哪些违纪行为?

1.L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服务对象宴请,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2.L身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日午间饮酒,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

二、结合上述案例,如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政纪处分?

L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接受监督服务对象的宴请,并在工作日午间喝酒,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违纪。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给予L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L退赔S支付的餐费1100元。

三、公职人员吃请的边界规范。

当前从严治党形势下,有的党员干部“不吃公款,吃老板”,但“吃人嘴短,拿人手软”,其背后很有可能是对“权力”的吃请。省纪委网站列出了公职人不准参加的20类饭局,为公职人员吃请划清了界线:

1.不准参加公务宴请;2.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3.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4.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5.不准接受异地接待;6.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7.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8.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9.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10.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11.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1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13.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14.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15.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16.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17.不准参加同学会、老乡会等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18.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19.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20.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吃请。
 

  • ( 责任编辑: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_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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