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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日期: 2020-12-07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7年8月,省直某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A的女儿高考顺利升入名校,为庆祝女儿“金榜题名”,A在某酒庄举办了“升学宴”。A在邀请亲朋好友的同时,又主动邀请本单位同事以及服务对象参加。宴席当日,A单位同事及服务对象40余人参加并赠送礼金,造成不良影响。子女“金榜题名”可喜可贺,但A却忘记自己党员干部身份,触碰了党纪红线。

一、上述案例中存在哪些违纪行为?

A身为党员干部,操办子女升学宴,违规收受同事及服务对象礼金,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二、上述案例,如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处分?

A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和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给予A党纪处分,收缴A违纪所得。
 

  • ( 责任编辑: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_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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