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至3月,省直某机关下属单位徐某某、翁某某在疫情防控值班期间,在单位食堂吃晚餐过程中,3次饮用自带白酒,造成不良影响。二人以为饮用自带白酒,不是大吃大喝就不是违纪,但不知其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效率,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翁某某和徐某某党纪处分。
一、上述案例中存在哪些违纪行为?
翁某某和徐某某身为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值班期间,就餐时饮用自带白酒,违反了工作纪律。
二、上述案例,如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处分?
二人疫情防控值班期间饮酒,违反工作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二人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