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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之窗


日期: 2017-01-05 11:43:00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层巡察即是党内巡视工作向地方基层的纵深发展,是由市、县纪委巡察组等专职巡察机构对县、乡(镇)、村(社区)等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的巡察监督工作。当前,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部署开展市县巡察,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国一盘棋的巡视巡察工作网络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基层巡察制度的顶层设计与优化完善不仅关乎基层的党建与反腐形势,更攸关巡视工作的整体实效与中国反腐格局发展。

基层巡察有助于适应“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现实需要。《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的工作规划》指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基层巡察工作从基层腐败的惩治与预防着手,从点滴细节出发,注重点面结合、剥茧抽丝、防微杜渐,并且为中央巡视工作谋篇布局做好基础性工作。

基层巡察有助于防范基层党组织“四风”问题与隐性腐败。基层腐败问题与作风问题一般具有隐蔽性、特殊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异体监督”模式为主导的基层巡察相对来说更具有地方性、针对性与操作性,它能够做到空间全覆盖,充分动员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基层巡察人员长期在基层生活和工作,更能理解地方实际情况,发现问题线索。

基层巡察有助于提升“减存量、遏增量”反腐工作的实效。基层巡察制度会在市县一级党委设置巡察组,基层巡察组数量的增加会极大充实基层巡察队伍的一线力量,由于分布范围较广,可以同时多地展开巡察工作、提升巡察工作频度。其专司本地区巡察工作,在人力、物力与时间的配置方面较为充裕,能够较好地完成所在地区的巡察任务。基层巡察与中央巡视、省区市巡视等有机结合构成全覆盖、一盘棋的全国巡视巡察制度体系,将有效提升反腐“减存量、遏增量”工作的效率与实效。

我们也要看到,基层巡察目前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全国来看,基层巡察制度并无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实施细则,这很容易导致各基层巡察部门各自为政、失于统筹,并且基层巡察的权威性会被削弱,从而导致整体反腐效率下降。同时,巡察权力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政治权力,存在着被贪腐分子拉拢、腐化的可能。从当前基层巡察的实践及相关规定来看,基层巡察人员的选聘标准、岗位编制、激励制度、财政保障等方面的具体保障规定较为欠缺。

对县级党委、纪委而言,建立健全党内巡察制度,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载体。因此,要加快完善基层巡察制度,确保其发挥最大效果。首先,明晰制度的制度定位、制度构成、职权规定,并将其纳入到《巡视条例》当中。只有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权责分明,基层巡察制度才能作为“制度反腐”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积极作用,其制度效能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其次,基层巡察应当实行同级党委全面领导、上级巡视(察)组抽查、协调的领导体制,对基层巡察权力展开科学领导与有效约束。在领导体制优化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健全问责体制,如果巡察组自身出现问题,由巡察组的上级和同级领导进行问责。最后,在基层巡察针对性机制方面可以考虑建立顾问机制、基层巡察现场办公机制、建立察访机制、巡视巡察联动机制等,从信息获取、线索收集等视角强化基层巡察。在激励与保障机制方面,既应重点考量基层巡察工作者的个人信息与安全、岗位编制与财政拨给等方面的保障机制,亦需强化技术支持,如基层党员干部财产数据库、基层财政审批数据库、巡察工作记录设备、纪检数据共享平台等,同时做好繁荣与发展基层巡察的相关研究与经验交流总结等工作。在监控与问责机制方面,对于基层巡察者的监控,除了上级巡视(察)组及同级党委的监督抽查、中央与省区市巡视组的抽查,以及巡察工作记录的常规报备外,还应当强化基层巡察违纪违法举报的机制及渠道,以民主权利规制巡察权力,从而形成“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 ( 责任编辑: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_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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