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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思考


日期: 2015-12-02 20:36:0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严以律己”一词,最早出自宋代陈亮《谢曾察院启》:“严于律己,出而见之事功;心乎爱民,动必关夫治道。”到了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三严三实”中又一次强调性地提出,其现实意义就是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不以自己的某种身份而放松要求,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铸就共产党员“金刚不坏之身”。

“政者,正也,己不正焉能正人”,“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立身”。自古以来,严以律己的典范就很多,“诸葛亮重用马谡铸成大错,恳请后主将自己连降三级”,“毛泽东严格要求家人,不允许警卫给女儿李讷送饼干”,“焦裕禄严格要求子女,即使是孩子看场“白戏”也不行”,前人为我们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然而现实生活中,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律己不严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的领导干部心中无党纪、眼里无国法,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松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还在搞“四风”,不收敛不收手;有的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为个人、身边工作人员、子女和亲属谋取非法利益;有的无视组织程序擅作主张,超越权限办事,甚至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交换的筹码,等等。凡此种种都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修好“严以律己”这门必修课。

严以律己,首要的就是要加强法律之律,切实解决“不敢”的问题。同其他制度规定相比,法律无疑有着极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是促进党员干部加强自我约束的外在保障。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肩负着特殊的政治职责,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遵守严于法律法规的党规党纪。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意味着多了一些责任和担当,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崇尚法治精神。时时刻刻以法律约束自己。党员干部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不能越过法律的“红线”,更不应打法律的“擦边球”。

严以律己,其次要加强纪律之律,切实解决“不能”的问题。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曹操麦田割发,军纪严明,最终成就了三分天下的霸业;“撼山易,撼岳家军难”,岳家军铁一样的纪律让金军闻风丧胆;毛主席率领的解放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最终换来了新中国的胜利。我们党是有着八千万党员的大党,有着严格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一名党员、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时刻把纪律挺在前面,对纪律的要求要高于普通人、重于普通人,要时时刻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不触碰纪律底线,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守纪律、讲规矩,既自觉守纪律、又认真管纪律,发挥表率作用。

严以律己,最后要加强心律之律,切实解决“不想”的问题。心律之律就高度的自觉,是建立在理想信念基础上的自我之律,是根本之律。如果心有所戒、心有敬畏、心有界限,行就有止。我们常说祸莫大于不知足。什么叫足?不是数量,是定性。心律就是心中有界限,有红线。要在思想的自觉上、境界上下功夫。自古以来,“吾日三省吾身”、“君子勿欺于暗室”、“君子慎独”等,均说明心律是道德修养的表现,是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要在提高思想境界上下功夫,知足常乐,常思贪欲之害,做到心中有戒、心中有止、心中有畏。进而以思想自觉引导行动自觉,管好自己的“头、手、足”,不该想的不想,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以恶小而为之。慎独慎微、勤于自省,做人留下好形象,做官留下清白身,做事留下好业绩。

“骥走崖边须勒缰,人至官位要缚心。”党员干部只有真正做到严以律己,才能铸就思想上的“钢盔铁甲”,行动上的“金刚不坏之身”,抵御各种“病毒”侵袭、“炮弹”轰击,从而激发出服务振兴发展的磅礴力量。 

(作者单位: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机关党委)
 

  • ( 责任编辑: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_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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